欢迎您,今天是 - 2025年05月23日 - 星期五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

通知公告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3-19 浏览次数:1252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活动是科技类社会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党和国家赋予学会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简称学会,下同)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学会会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努力提高学术水平,根据《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学会为建立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科研机构的学术联系,提升国内外学术影响力而组织的学术会议、出访学习、教育培训、报告讲座等。如由学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论坛;选派会员到国内外科研机构出访学习或短期教育培训;组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第四条 学会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以学会或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举办。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经批准实施的学术会议应在举办前,向学会主要负责人报送会议申请表,明确学术会议的举办主题、目标任务、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等。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术会议。学会积极申请承办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会议活动。在省科协评审确定后,与省科协签订承办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举办。涉外会议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六条 学术会议要精选会议主题,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选题:

1.水土保持学科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2.水土保持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科技问题;

3.与全省水土保持中心工作相关的难点、疑点和关键问题;

4.社会热点科技问题及重大科技公共问题;

5.行业关注度高的其他问题等。

第七条 以学会或学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可与会员单位合办,但不得委托、承包给个人承办。会议名称需规范,明确体现主办单位如“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山东水保学会 XX 专业委员会”和“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论坛”等字样。

第八条 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学术交流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接受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产品展示、成果展览等,但不得将学术会议办成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展示会、推介会,也不得以学术会议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第九条 要坚持开放办会的原则,着力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应积极邀请高层次专家学者参与,组织和安排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参与。会议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平等讨论,提倡理性质疑、争鸣与观点碰撞。在论文交流方面,坚决摒弃学术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利用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术腐败行为。

第十条 学术会议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学会财务制度。会议收入应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并使用正规发票。会议支出应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 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6〕2 号),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合理合规使用。不得利用会议经费购买、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组织观光旅游等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经费收支应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 出访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访学习培训指学会组织在境内外举办时间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学会每年制定并发布出访学习培训计划,各会员单位结合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推荐出访人员。

第十四条 学会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出访学习培训活动,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7〕27 号),培训费由学会承担。学会使用自有资金举办、纳入技术服务类的出访学习培训活动,可本着自愿参加、收支相抵的原则,向参加活动的会员适当收取一定的培训费。

第十五条 境内出访学习培训活动,应优先依托学会会员单位举办,或择优选择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六条 境外出访学习培训活动,执行《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 号)、《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24 号)等规定。

第十七条 出访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考勤和结业考核制度,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要求。


第四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学会鼓励并资助会员因发表论文或参与相关科研项目,应邀参加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会员参加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已向会议组织者提交并被接收了第一作者且以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为署名单位的论文,且被邀请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或张贴海报,可以凭书面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和提交的学术论文向学会提出申请,报销与会议相关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邀请专家举办讲座

第二十条 学会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讲座、讲学、学术报告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邀请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学术水平,专业造诣较深。省外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教授、教高或研究员等)职称,省内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副教授、高工或副研究员等)职称。

第二十二条 讲座的内容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最新学术成果。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应依法、恰当地表述。

第二十三条 每年各专业委员会至少邀请省外专家 1 人次举办讲座。活动前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明确会议主题、专家简介、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等,报学会秘书处备案;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材料(新闻报道、报告内容、音像资料等)报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反映最新学术成果,临时邀请专家举办讲座可不纳入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但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学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讲座,可参照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师资费标准,支付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会鼓励省内专家或会员举办讲座、讲学、学术报告或进行学术交流,并对突出贡献者在人才举荐、成果奖励、评审评估等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会各项学术交流活动均要做好安全、保密、档案、总结、宣传、评估、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详见正式文件。

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