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资助对外学术会议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3-19 浏览次数: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简称学会,下同)国内外学术影响力,促进学科创新,助力科技人才成长,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和《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外学术会议包括以学会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在我省主办或承办的有国(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以下简称“国际会议”)。申请单位必须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不接受挂名申请,不接受非学会团体会员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国际会议包括 AB 两类:
A类是指申请单位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或者由申请单位牵头发起的,在本学科、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或区域影响力的大型多边国际会议,参会境外人员在 15 人以上。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 8 万元以下,具体取决于会议的影响力大小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弱。B类是指申请单位依托专业优势,自主举办的小型国际会议、邀请境外专家来华讲学、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参会境外人员相对较少。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为 5 万元以下。
第三章 资助申请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国际会议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每个申请单位每年原则上最多申请 1 个项目,且所申请项目此前没有获得过学会其他经费支持或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材料包括:①《山东水土保持学会资助对外学术会议申请表》(见附件一);②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对外学术会议批复;③会议背景材料。以上材料各一式 2 份,同时提交相应文件电子版。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的项目分 1 月、6 月两期集中受理,具体日期以通知为准。
第八条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经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评审后,报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正式行文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学会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确定资助项目的具体数量及数额。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凡符合经费支付条件的申请单位,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国际会议无关的支出。不具备支付条件的申请单位,持相关支出票据到学会按程序报销。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师资费、住宿费、会议室租金、境内交通费等。师资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会议经费。同等条件下,有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的申请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凡通过本办法获得经费支持而举办的国际会议,须在活动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醒目注明“山东水土保持学会资助”字样。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凡会议申请涉及使用“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主办”字样或邀请学会领导出席会议的,须事先通过秘书处报学会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会议申办、筹办和举办期间需向学会秘书处及时汇报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①《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总结表》(附件二);②总结报告;③活动照片(不同场景的照片,不少于 10 张)。以上材料各一式 2 份,并提供相应文件电子版。
第七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将对总结材料进行评估,对于会议组织出色并提交优秀会议总结材料的单位,将在下一年度资助国际会议评审中优先考虑,并向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海智强鲁计划”推荐。对不符合要求的总结材料,将退回修改;在会议结束后 1 个月内未及时提交总结材料以及退回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被视作会议总结不合格单位;会议总结不合格单位将被取消下一年度参加资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八条 已获得资助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取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详见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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