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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土保持学会

政策法规

专家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日期:2025-05-16 浏览次数:22

自2020年《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以来,这一政策在齐鲁大地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已稳健运行五年。五年来,《办法》开辟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的规范之路,为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筑牢了根基。它不仅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更为我省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注入了强劲动力,在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等关键领域彰显了巨大成效。自2020年起,我省年均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超过1300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从84.79%提升至86.35%,充分显了《办法》的实施效能,也为未来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明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这一重要政策调整对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财政部又印发《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对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在此背景下,山东省财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中央改革发展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

新修订的《办法》共24条,涵盖总则、征收、缴库和退库、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缴纳时限、计征方式、主要用途、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呈现以下变化及亮点:

一是征收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依据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新《办法》相应增加了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退库等相关流程和职责内容,明确了其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是增加特定生产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参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要求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新《办法》明确了此类项目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的计征方式,以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了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无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缴纳义务人向相关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方式。

三是明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纳入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新《办法》增加了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面的要求。此外,根据中央新出台通知要求,删除了《办法》中“使用管理”章节有关内容,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

专家: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