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会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31 浏览次数:1029
第一条 会费是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民发〔2003〕95 号、民发〔2006〕123 号、民发〔2007〕167 号、民发〔2014〕166 号、财办综〔2016〕99 号、发改经体〔2017〕1999号、鲁民〔2006〕56 号、鲁财票〔2013〕2 号)和《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章程》,为保障学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履行义务、标准适度、服务会员”的原则确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按照年度收取,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于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当年6月30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会费标准的 50%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非营利公益组织、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 1000 元/年;从事水土保持市场活动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含经营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每人会费标准为 10 元/年。
第六条 会费交纳至学会银行账户,一律采取银行汇款或网银转账,不接受现金、支票和贷记凭证等方式。
第七条 学会理事会指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费,学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
第八条 学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山东省财政厅核发的“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学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会员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发展研究、技术研发、成果示范、科技评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学习考察、期刊建设、科技奖励、学术年会、展示展览和水平评价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根据学会章程开展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 会费管理采用以下管理制度:
(一)预算、决算制度。每年会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审议、通过后执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报告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二)审计制度。会费收支及学会财务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常务理事会和监事负责年度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每一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该届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根据学会章程,凡 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可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18 年 2 月 28 日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2011年3月29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实施的《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详见正式文件。